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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地價稅?其課徵標的及基礎為何?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

  稅。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
  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
  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二、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但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

   義務人。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五)信託土地,為受託人。
三、如果八月份買了一筆土地,是不是只要繳納當年剩餘月份的地價稅?

  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的稅捐負擔人,可否認定其為稅法規定之
  納稅義務人?
答: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 ,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

  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
  地價稅。所以八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四、五個月,仍須負責繳
  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又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之間約定之私權行為,
  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四、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答: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 十一月一日 至 十一月三十日 ,課稅所屬期間為

  每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二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不繳稅的,稅捐處
  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五、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
  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除

  了稅率不同外,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不論房屋或其基地,一定要
  各別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
六、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需要具備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答: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七五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
   平方公尺部分(二一一.七五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
   (亦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
   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七、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

  ,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答: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
  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八、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四、五倍?
答: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

  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
  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四倍以上之多。
九、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時,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   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答:信託土地, 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

  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
  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
  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十、房屋之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地價稅有否減徵?其減徵標準如何


答: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如騎樓之上無建築物改良物者,

  地價稅全免,騎樓之上有建築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物二層者,減徵三分
  之一,有建築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物四層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築物樓
  層超過四層以上者,最高以減徵五分之一為限。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
  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十一、為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物美觀、通風及採光等需要,房屋前後四週
   常常會保留一些空地不作使用或僅供私人通行之用,這些空地是不是
   可以不必課徵地價稅?
答:土地雖然空置未作任何使用或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使用,但如屬建造房屋

  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仍應依法課稅,所以建築物保留之空地是否課稅,以建築法令規
  定為準;惟保留之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可申請隨主建物按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價稅。
十二、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還要課徵地價稅?

答: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還是

  要課徵,其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六;如屬於自用住宅之用地仍依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千分之二課徵。
  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
  者,課徵田賦(田賦已停徵)
十三、本人在台北市有三棟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
   稅單只有收到一張?
答: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
  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一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
  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一張房屋稅稅單,如有三棟
  房子分別編訂三戶門牌者,則有三張房屋稅單。
十四、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及減免地價稅土地,如何申請?
答: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九月二十二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工廠設
  立許可證、建造執照或工廠登記證影本,暨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沒改變的,以後免再申
  請。 十五、如果因為搬家或住址變更等原因而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不慎遺失,
   要怎麼辦?
答:可以親自到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或各分處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傳真及網際網路等方式

  申請辦理。特別提醒民眾朋友,稅單上的住址是投遞地址,並非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房
  屋的門牌地址,所以收到稅單後,一定要詳細檢查姓名和身分證字號,如果發現有不
  符合,請立即向稅捐處聯絡更正,以免不小心繳到別人的稅單而造成困擾。
十六、業經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
   ,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答: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

  絕對必要的條件。如果戶籍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土地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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