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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課稅期間是當年度的1月至12月,如有土地於年中移轉,則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應以「納稅義務基準日」作為判斷標準。


所謂「納稅義務基準日」係指每年831日 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核定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土地如在831日前辦妥移轉登記,則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後手,即新所有權人;反之,土地如在831日 以後才完成移轉登記者,則該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為原土地所有權人,而應繳納全年度之稅額,不同於房屋稅依持有房屋的實際經過月數於買賣時按月分單課徵規定。


如土地買賣在831日 後完成移轉登記者,雖然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買方代繳地價稅,惟因契約係屬買賣雙方間之私權行為,仍不能因此變更公法上明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故其納稅義務人,仍是以該年度831日 該土地所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該年度納稅義務人。


我覺得不太算「提前」開徵,若是以房租來舉例,那等於是用到11月份才繳(開徵)


因為,地價稅開徵日期為111日 至1130日 ,課稅所屬期間是從11日 起算至1231日 止而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31!  


不動產稅有個特點
就是不動產不怕課不到稅
因為只要是需登記的財產權利
國家都會有資料不怕隱匿
所以決定誰才是納稅義務人的意義是為了"課徵方便"
而成立與否...只有少數的免稅土地外

其餘全部私有土地都應課徵田賦與地價稅(田賦76年停徵)
所以基本上當擁有土地時,就有義務要繳地價稅了

只是照理應該是,取得那一天才繳稅
..為了"課徵方便"就以8/31來訂納稅人是誰
實務上,代書會將此一部分地價稅做個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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