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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檢附證件 *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計算方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


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於A的稅款。還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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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瑞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