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徵收期間: 地價稅一年徵收一次,即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當年度徵收期間。
地價稅開徵日期: 自七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採曆年制,於每年 十一月一日 開徵。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以 八月三十一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稅率: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七公畝 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 *一般用地稅率: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的,是對超過部份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土地稅法第十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九條) *特別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課徵千分之二 (2)公共設施保留地 -課徵千分之六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課徵千分之十
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特別稅率。 自用住宅之定義: 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之規定以一處為限。
適用之土地面積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部分。 2.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申請時機: 1. 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即 9月22日)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2. 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3.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4.繼承或夫妻贈與之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登記後仍應重新申請。
檢附證件: 1.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請檢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非設同一戶籍時,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 2.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2)若房屋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3.其他: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及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受理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
※ 實際稅率及申辦作業請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參考網站連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http://www.tpc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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