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契稅?
契稅之意義→於不動產權利移轉時,就公定契紙所記價格,向權利取得人所課徵之租稅。
性質→契稅於不動產移轉時,契約乃形式的課稅對象,不動產移轉方為其實際課稅目標。契稅具有流通稅的性質。
契稅為縣市稅,在直轄市為直轄市稅。
順便一提,購買國宅免契稅,但購買二手國宅仍需繳納契稅。
自地自建免稅→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上的舊屋拆除,委託建設公司改建新屋,只要以土地所有權人擔任房外起造人,即可免徵契稅。
契稅→課稅標的→不動產,但土地除外。
所謂不動產依民法之規定,系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但依契稅條例第2條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故除開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之外,其他任何不動產之移轉均應課徵契稅。
其他如機械器具如系固定附著於不動產,已與之構成一體,而無單獨使用價值,或一旦拆除微,將使該建築物失其完整性者,均屬不動產之範疇,於移轉時應課徵契稅。
課徵對象及範圍-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或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結論→契稅課稅範圍僅限於土地定著物(即房屋)移轉及少部分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移轉。(但繼承時仍免稅)
納稅義務人-1.買賣契稅,為買受人。→6%
2.典權契稅,為典權人。→4%
3.交換契稅,為交換後承受部份之取得人。→2%
4.贈與契稅,為受贈人。→6%
5.分割契稅,為分割後之取得人。→2%
6.占有契稅,為占有人。→6%
契價之決定
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一徭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課徵,但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準按移轉價格計徵契稅
其以標準價格報繳契稅者,事後如經檢舉或查獲實際移轉價格高於申報價格,亦無需補稅,並得免罰。
申報移轉價格>標準價格→以申報移轉價格計稅
申報移轉價格<標準價格→以標準價格計稅
應納稅額=契價*稅率
ex→乙所有一房屋總面積10 0平方公尺 ,評定每平方公尺5000元,經查資料適用路線調整率為200%,每年折舊率1%己使用兩年,如按評定標準價格核課契稅,乙應納多少買賣契稅?
核定單價*(1-經歷年數*折舊率)*路線調整率*面積
=房屋核定現值*稅率→買賣為6%
=應納契稅
房屋現值為500000元,則贈與契稅為?
贈與契稅為6%
500000元*6%=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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