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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情形: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適用要件:
1.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申請期限: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二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5. 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檢附證件:
1.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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