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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申請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情形: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適用要件:


1.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申請期限: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二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5. 901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檢附證件:


1.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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