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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重點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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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兩年以內曾購買自用住宅且符合購屋節稅條件者,可以重購退稅方式辦理節稅事宜,而保留一生一次的自用土地增值稅率供未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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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之自用住宅用地,自耕之農業用地或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之自營工廠用地等,於2年內重購土地且合乎土地稅法第35條之規定,則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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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戶籍他遷或供人設籍,或公司登記等),否則退款必須再繳回。因此,如果要將戶籍遷離重購土地,可以於當時留下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的戶籍不遷,或者在當事人戶籍他遷時,提前將任何一位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戶籍遷入,即可避免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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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需出售及購買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其申請地點應向原來出售土地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期限如為先賣後買者,應於重購後申請,先買後賣者,則於出售後申請, 且屢賣屢退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無次數限制,即退稅後的5年內可再買新屋(或賣屋),再申請退稅。此地價高低比較係以地價比較,非坊間所言之買高賣低,而是以出售當次之公契金額扣除已納增值稅額與買次公契金額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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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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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退稅。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增值稅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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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 (承買登記名義人必須與出賣時的登記名義人相同始可適用)。例如,以夫(或妻)名義登記的土地出售後,重購時仍須為夫(或妻)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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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期間必須在二年之內, 且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但在 民國781030日 以前,所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只能適用先賣後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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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 三公畝( 90.75 )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七公畝( 211.75 )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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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竣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即戶籍必須設籍於該地, 所有權人, 配偶, 直系親屬) , (子女, 父母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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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即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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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土地,應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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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轉移日起五年內不得轉移, 變更用途或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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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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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工廠 (指工業用地上有廠房, 必須有生產事實才符合條件),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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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至於原土地是否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依下列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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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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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時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出售前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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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地價稅亦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土地稅>第34條第1項(面積要件)及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要件)且合於同法第九條規定者(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辦峻戶籍登記)。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種,即可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




重購退稅試算
http://www.tntb.gov.tw/images/outbar-img/page2/try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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