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項目 |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
適用要件 |
1、 土地出售後 2 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 2 年內再出售土地 2、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3、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
檢附證件 |
1、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原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證明文件 2、 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於重購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5 、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
申請期限 |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
申請地點 |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節稅情形 |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其他相關規定 |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2 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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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01 Mon 2008 14:00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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