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土地增值稅
(一)意義:
土地增值稅課徵的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
(二)計算方式: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漲價總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總費用)
1.一般稅率
一般稅率視「土地漲價總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之多寡分為三級:
◎假設a:漲價總額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
稅級別 級距 增值稅額
第一級 0<a/b≦ 1 a ×20﹪
第二級 1<a/b≦ 2 a ×30﹪-b×10﹪
第三級 a/b>2 a×40﹪-b×30﹪
【增值稅額】乃依據 94 年 2 月 1 日 實施之「土增稅永久減徵」規定。
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增值稅率=漲價總額×10﹪
欲使用自用住宅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長期持有優惠:乃依據94年2月1日實施之「土地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稅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持有20(含)年以下 20% 30% 40%
持有20至30(含)年 20% 28%
20%+[(30%-20%)*0.8] 36%
20%+[(40%-20%)*0.8]
持有30至40(含)年 20% 27%
20%+[(30%-20%)*0.7] 34%
20%+[(40%-20%)*0.7]
持有40(不含)年以上 20% 26%
20%+[(30%-20%)*0.6] 32%
20%+[(40%-20%)*0.6]
(三)注意事項:
1. 凡經核准適用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下列不繼續廳作情形之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緩,其金額不得少於取得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二: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各項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面積之五分之一,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績比率計算。但一次為限。
2.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4)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四)節稅方式:
1.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優惠稅率 10%
適用要件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檢附證件 *戶口名簿影本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一)意義:
土地增值稅課徵的目的,是將持有土地的這段期間,土地自然增值的部份(即土地不因個人或投資因素所增值的部份)予以合理課稅方式歸公。
(二)計算方式: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分「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漲價總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面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總費用)
1.一般稅率
一般稅率視「土地漲價總額」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之多寡分為三級:
◎假設a:漲價總額b: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物價指數╱100×面積
稅級別 級距 增值稅額
第一級 0<a/b≦ 1 a ×20﹪
第二級 1<a/b≦ 2 a ×30﹪-b×10﹪
第三級 a/b>2 a×40﹪-b×30﹪
【增值稅額】乃依據 94 年 2 月 1 日 實施之「土增稅永久減徵」規定。
2.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增值稅率=漲價總額×10﹪
欲使用自用住宅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長期持有優惠:乃依據94年2月1日實施之「土地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稅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持有20(含)年以下 20% 30% 40%
持有20至30(含)年 20% 28%
20%+[(30%-20%)*0.8] 36%
20%+[(40%-20%)*0.8]
持有30至40(含)年 20% 27%
20%+[(30%-20%)*0.7] 34%
20%+[(40%-20%)*0.7]
持有40(不含)年以上 20% 26%
20%+[(30%-20%)*0.6] 32%
20%+[(40%-20%)*0.6]
(三)注意事項:
1. 凡經核准適用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取得者於完成移轉登記後,有下列不繼續廳作情形之者,處以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緩,其金額不得少於取得申報移轉現值百分之二:
(1)再移轉與非自行耕作農民。
(2)非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各項原因,閒置不用者。
(3)非依法令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前項應處罰鍰之土地,不繼續耕作面積未達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稅面積之五分之一,其罰鍰得按實際不繼續耕作面績比率計算。但一次為限。
2. 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1)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2)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3)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4)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四)節稅方式:
1.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優惠稅率 10%
適用要件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 部分。
* 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檢附證件 *戶口名簿影本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